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4号
陆某某涉嫌,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
结果:发回重审
亮点:律师+家属双辩护人
焦点:陆某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六年是否适当
封面语:陆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二审继续代理,经充分的辩护工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二、案情简介
2021年5月,黄某某组织被告人陆某甲、陆某某、钟某某对超载货车收取看路费。该组织以黄某某为首,具体由陆某甲负责收钱,采取强迫、威胁等方式要求货车老板、司机交纳看路费,如若不交费便举报查扣车辆,严重扰乱当地运输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查证,2021年5月至9月,该组织共计收取看路费253800元,扣除日常开支等费用,黄某某、陆某甲、陆某某、钟某某每人平均分得52392元。其中被害人李某贵交纳看路费9000元;程某裕交纳看路费12600元;韩某兴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0500元。因钟某某在某区经营土方生意,为了防止自已的车队被交警查扣,于2021年5月至9月向该组织交纳看路费115200元(但一审判决主动扣除)。
一审判决认定陆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一万五千元。
三、办案过程
1、撰写详细的上诉状,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
2、二审期间会见四次;
3、撰写开庭审理申请书和通知出庭作证申请书;
4、撰写二审辩护意见。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一、一审法院存在两处事实认定错误:其一,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某某、陆某某、陆某甲、钟某某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法律适用错误。
其二,同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陆某某利用其职务影响帮助黄某某等人看路,一审法院却凭此认定陆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按指控的逻辑是黄某某、陆某某、陆某甲、钟某某共同敲诈勒索了钟某某、李某贵等人合计253800元,但一审判决认为钟某某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就主动扣除了钟某某自己交的115200元无事实和逻辑依据。
三、如果二审法院依然认定构罪,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毫无根据的量刑。
1、简单按敲诈勒索的数额计算,以涉案金额为138600元为依据,计算出来的量刑幅度在四年七个月左右,陆某甲在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判处四年三个月基本合理,但本案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因为不认罪认罚而加重了刑罚,没有法律依据。
2、一审判决就敲诈勒索案认定陆某某为错误,对各个被告间的量刑严重失衡,对陆某某的量刑也畸重。
五、办案结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六、办案心得
1、常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但我想说“法律的精彩在于逻辑”。
2、家属更了解事实,有些事实辩,发挥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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