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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善用协商式辩护 敲诈勒索获不起诉 ——梁某涉嫌敲诈勒索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3-10-30 13:03:01 浏览:334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3号

善用协商式辩护 敲诈勒索获不起诉

——梁某涉嫌敲诈勒索不起诉案

辩护思路和要点

本案是一起敲诈勒索2800万未遂的案件。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即便有犯罪未遂情节,争取判缓刑也有难度。辩护人介入本案后,了解到梁某从来没有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谅解,就指导梁某如何与被害单位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无罪空间,将目标定为争取相对不起诉。辩护人从梁某实施敲诈勒索的背景原因,结合梁某身患重病的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取得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基本案情

梁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被害单位工作,20多年的时间从技术员一路升职至业务总监。后公司管理层变动,突然对梁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虽职级待遇不变,但被削弱实权。而后梁某又被确诊身患重病,致其深受多重打击。其认为患病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有关,但现有医疗条件无法推定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工伤,遂产生为治疗及妻儿筹备生活开支的念头,意图利用公司的负面材料向公司索要钱财。梁某辞职后,将其收集的负面材料制作成8个小视频,在约见公司负责人时向其播放,以公之于众相要挟,向公司索要人民币2800万。被害单位随后以梁某涉嫌欺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侦查机关指控

起诉意见书认定,梁某自大学毕业后入职被害单位下属企业,从低级员工一直做到总监。因不满公司高层对其调岗,便产生收集公司相关资料作为将来与公司闹翻时的筹码。其后梁某疑似患上绝症,心态愈发悲观,为了将来自己治病及为家人筹备生活开支,产生了将收集的素材制作成视频威胁公司的计划。梁某将素材制作成8个小视频,在约见被害单位的负责人向其播放,以此要挟公司向其支付2800万元。因与梁某协商无果,被害单位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警。梁某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

辩护思路

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梁某并没有要整垮公司的恶意,只是为病情所困,希望给家人经济保障,而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向公司索赔

梁某原为被害单位的员工,在职20多年,一步步从技术员升至总监。梁某无论是负责新产品研发还是生产管理,均一心一意、勤勉尽责,可以说,他最好的青春年华,都献给了公司。只是没想到,临到头来,公司高层变动,突然将梁某调岗,相当于降职。而恰在此时,梁某又身患重病,导致其深受多重打击。

梁某依据医生的分析及各技术文献,认为其患病与公司的环境有关,但由于目前疾病研究的水平有限,其无法找到权威机构出具材料证明其患病与职业存在因果关系,故无法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出于对当事人病情的保密需要,省略了关于梁某病情分析内容)

梁某原本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因患病而丧失工作能力,随着病情的恶化,后续还要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本案的起因是他因病所困,又要考虑为80多岁的母亲及2个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提供经济保障,而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想从公司变相获得赔偿。梁某在被害单位工作了20几年,对公司有感情,对一起并肩作战的同事们也有感情,他并没有要整垮公司的恶意。

(二)梁某承诺不会对外传播涉案视频,或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言论

梁某在《道歉信》中已真诚向公司及领导道歉,并保证不会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言论,也希望有机会对公司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公司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辩护人会见梁某时,其陈述涉案视频的载体均被公安机关查扣,经历本案,其已经从偏激的思想中清醒过来,意识到其此前的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还影响到亲戚甚至很多同事的饭碗。其承诺不会对外传播涉案视频,或传播有损公司声誉的言论。

综上,分析全案的前因后果,梁某因身患重病以致受偏激的思想控制,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向公司变相索要赔偿款。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承诺不会做有损公司声誉的事,其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梁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梁某虽然向被害单位的高管提出要求,但被害单位并未同意且在较短时间内报警。客观上,梁某并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梁某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害单位已向办案单位出具《谅解书》,表明考虑到梁某身患重病,且家庭生活负担较重,仍有父母、子女需要照顾。梁某已真诚道歉、认真悔过、认错态度诚恳,且在公司工作已20多年,在公司的发展中贡献了一份力量。因此,公司对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梁某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案的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四、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梁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被害单位从梁某指出的多项问题中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需要整改的事项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了行政处罚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被害单位针对梁某提出的公司存在的多项问题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并从中发现单位确实存在问题需要改进,且公司及时确定了整改方案,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避免被行政处罚。

本案的事件对被害单位而言是一次危机,被害单位及时调整应对,从梁某指出的问题中对内进行排查、整改,化“危”为“机”,避免了行政处罚的发生。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充分考虑梁某身患重病,具有犯罪未遂、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精神,对梁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犯罪未遂、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办案总结

一、明确本案的辩护策略,不盲目做无罪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案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辩护策略的选择,虽然从情理上来讲,嫌疑人提出“赔偿”诉求可以理解,但是仍然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在做出无罪辩护的可能性不大的初步判断后,辩护人建议采用认罪认罚的量刑辩护思路。

虽然采用的量刑辩护思路,辩护人仍将辩护目标确定为争取不起诉。本案争取不起诉的障碍在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而争取不起诉的有利因素是嫌疑人具有未遂情节,而基于这个情节并没有确定的把握能争取到相对不起诉这个结果。

在与嫌疑人进行充分沟通和深入研究案卷的基础上,辩护人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是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了解到梁某从来没有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谅解,就指导梁某如何与被害单位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第二是做好嫌疑人的辅导工作,辩护人介入时,嫌疑人还一直纠结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始终认为自己的“赔偿”诉求是有依据的。辩护人首先是给嫌疑人明确一定要区分“事实”和“法律”,嫌疑人只需要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所做的事实即可,不必与办案机关“争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明确告知嫌疑人,“嫌疑人对事实问题负责,律师对法律问题负责。”第三是在会见中了解到嫌疑人患有一种特殊的慢性疾病,辩护人建议嫌疑人将疾病有关的材料整理出来,交到检察院,争取从情理的角度说服检察官。

可以看出,本案的辩护策略,可以称之为“协商式辩护”。

二、律师如何运用“协商式辩护”

实务中,如何做协商式辩护需要厘清以下两点:

(一)什么案件考虑做协商式辩护

一个基本原则是,积极主动谈认罪认罚,慎重签署具结书。以我们接受的某个咨询为例,委托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委托时即将起诉到法院,之前也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十年半到十一年。经了解,案情有两个严重情节,一是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万,二是人数超过10人。当事人虽然是实际控制人,但获益只有利润的8%,且一开始辩称并未参与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只是将场所出租给别人,自己从中收益。量刑上,检索后发现,类似的情况量刑基本上在十年半到十一年左右,很难说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体现出了量刑减让。再说罪名,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这几个罪名在实践中有很大争议,在这个案件中,显然也有容留卖淫的辩护空间。所以,如果笔者是这个案件的辩护人,笔者不会考虑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其实,十年以上量刑建议的案件,律师确实需要谨慎去做认罪认罚,毕竟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意见对于当事人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大多数情况下,既然都已经量刑建议十年以上了,对当事人来说已经几乎没有退路,律师倒不如认真研究有没有无罪辩护空间,很多时候还是可以在证据、程序方面找到无罪辩护空间。

所以,什么案件考虑认罪认罚?笔者认为一定是经过律师评估之后,认为定罪可能性极大,且有空间去跟检察官谈,才去做认罪认罚。没有体现出量刑减让的案件,要谨慎做认罪认罚。且要树立一个理念,那就是如果要实现有效辩护,量刑减让肯定是双方谈出来的,而不是检察官给予的。

(二)律师协商的筹码是什么

在协商式辩护中,律师如何协商,简单来讲,要用筹码来协商。这里所谓的筹码,是指足以推翻或削弱检察官的主张的事实、信息或观点。

律师常用的筹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侦查机关取证方面的缺陷、类似案件的宣告无罪案例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讲话或文章、权威法学专家的意见或文章也可以成为律师提出自己观点的依据。主动提前缴纳罚金,甚至是超额缴纳罚金,也可以成为律师谈判的筹码。

对于律师而言,关键在于培养自己发现这些“筹码”的能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讲的专业能力。“筹码”两个字看似简单,但是发现它可能需要律师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功力。

被害人谅解为本案争取相对不起诉起到了重要作用

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如何在刑事辩护中“化解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律师首先要厘清案发原因,找到着手点。其次要争取被害人谅解。

获得被害人谅解虽然不能减轻处罚,但能极大的影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1项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被害人作为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在处理案件结果时加以考虑。

本案中,由于积极争取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辩护人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了案件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历程、病情因素,向检察官解释了犯罪嫌疑人已真诚悔过,并将所有视频资料均已交给公安机关,梁某消除了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单位的潜在风险,并向单位赔礼道歉,赢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鉴于此,检察官和被害单位确认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时候,要积极沟通,尽可能地促成被害人谅解,这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的结果,更是为了恢复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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