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本罪的处罚分别规定在114条(危险犯)和115条(实害犯)。危险犯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造成公共安全的某种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该罪的构成不需要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第114规定“尚未造成”,理论补充为“足以造成”。即构成实害犯。与危险犯相对应,是“危害已经发生”。两者结合来看,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危险犯和实害犯其实不是两个罪名,而是一个罪名互相衔接的两种不同形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全部类型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