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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Y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4-03-18 16:39:25 浏览:2422次 案例二维码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被告人Y某某与其友M某某(本案证人)在呼和浩特市某区某路某公司办公室饮用高度白酒。在饮酒期间,被告人Y某某接到P某(本案证人)要求挪车的电话后下楼。P某等候稍许,Y某某下楼将车挪开后,P某也驾车离开,未留意Y某某及车辆去向。约23时7分许,被告人Y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街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处于醉酒状态未配合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经呼和浩特市某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5. 07mg/ 100ml。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Y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Y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 0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被告人Y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辩护意见:

一、Y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作出前、未受到讯问前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当依法适用缓刑。

二、Y某某母亲年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Y某某系唯一抚养人,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充分考虑Y某某母亲的急重病情及需要陪护的客观现状,对Y某某适用缓刑。

三、Y某某名下的两家企业目前尚有多个重大工程在建,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导致的“闹事”“信访”事件经常发生,如Y某某被羁押,极有可能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Y某某适用缓刑。

四、根据全国各法院危险驾驶案件类案裁判规则,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系民营企业家,从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角度应当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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