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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为其辩护,某市检察院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30 14:34:16 浏览:256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危险驾驶罪

结果: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决定不起诉

亮点:危险驾驶案件;证据质证意见;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检验报告》的合法性问题

封面语: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收到某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正式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通过个案体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0时4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抽取血样。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 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辩护律师首先向当事人详细的询问案件情况,认真地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因涉及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向检察官沟通案情,配合检察官审查工作,及时递交《不起诉申请书》。

三、办案思路

(1)从血液《检验报告》入手,认为本案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违法,依法不得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1、《检验报告》没有按时出具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本案中,鉴定机构6月6日受理检材,但是在6月10日才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2、《检验报告》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公安鉴定规则》46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有鉴定过程,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规定,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本案检验报告没有鉴定过程,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法根据刑诉法解释97条规定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3、血样于6月6日送到检验机构,但是在6月9日才开始检验,中间三天血样如何保存存在问题。

(2)从主观状态入手,认为没有醉驾的故意

王某某属于中午喝酒,晚上20点多才驾车行驶,中间间隔8个多小时,主观上没有酒驾的故意,主观恶性较低。

(3)关于王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论述

王某某是初犯、偶犯,驾车行驶在城市郊区边缘道路,驾车时间较短,且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较低。

(4)最后从企业家身份入手,争取不起诉

王某某系当地某公司领导,该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在案发过程中负责一项重要工程,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起诉判刑,材料保供、矛盾协调等诸多工作将无法正常开展,会给该重点工程带来影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决定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因有侥幸心理,最终导致犯罪,其乙醇浓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危险驾驶罪等交通事故犯罪中,通常要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来决定是否起诉。因此,针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深入分析是非常重要的。

辩护时要注重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成功地争取到了司法机关对于辩护意见的采纳。这充分说明了辩护人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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