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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仅获判决拘役一个月。

发布时间:2024-02-04 18:28:28 浏览:205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危险驾驶罪

结果: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亮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处罚

焦点:是否构成自首,检验报告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封面语: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充分阅卷,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Z某的罪轻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检验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Z某系自首,故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经过提出法律意见、提交辩护词等辩护工作后,让Z某成功仅获拘役一个月的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3年8月6日1时许,Z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Z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由于未能成功呼气式检测,交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Z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1。

2023年10月10日Z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Z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Z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Z某,向Z某详细了解其到案经过、抽血检验情况等,并告知Z某相关法律规定;
  • 通过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抓住案情疑点,将各项证据相互串联,形成法律意见书。
  •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促使其认可Z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四、辩护思路

经阅卷、会见Z某,辩护人认为本案《检验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Z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应被撤销缓刑。若法庭认为Z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则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一)本案当中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检验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客观,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在血样的封存、送检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未低温保存送检材料、未及时送检的情形,致使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

(二)即使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依法也可以适用缓刑。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Z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六、办案心得

危险驾驶罪案件指控的主要证据有三部分:一是立案手续、查获经过说明等程序性证据;二是笔录类等言词证据;三是呼气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文书等检测类证据,或称鉴定类文书。而这三类证据中定案关键证据显然是呼气检测报告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如果这两个报告否定不了,即便是其他证据存在瑕疵,也不会影响法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如何发现并对呼气检测报告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提出异议,从而动摇其证明力,是辩护律师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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