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的对象——“他人”,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的任何公民,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能是,只要是未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对其实施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对于婴儿、失去行动能力的病人或残疾人,他们虽然自己不能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活动范围,但其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帮助,使他们享受到一定空间自由移动的权利。对他们实施非法拘禁,就是剥夺他们享有上述权利的可能,实质上也就是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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