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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逮捕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其家属和单位?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5:19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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