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8〕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4、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6、,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7、,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本市作出的有关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不再适用。本《通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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