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1]49号
【发布日期】2001.04.09
【实施日期】2001.04.0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税款的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6号)的规定办理。
监狱劳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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