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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重听和低视力残疾人能否适用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1-07-05 16:22:58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重听和低视力残疾人能否适用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1]12号
【发布日期】2001.07.05
【实施日期】2001.07.0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重听残疾人是否属于聋人范围的请示》(公传发(2001)1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的规定,听力残疾包括聋和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的重听;视力残疾包括盲和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3的低视力。因此,重听、低视力残疾人不属于聋人、盲人。但是,鉴于重听、低视力残疾人不同于健康人的生理特点,对其依法审批劳动教养时可以视同聋人、盲人,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批准所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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