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运输毒品,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06.15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能否适用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贩卖毒品不能包括走私、运输毒品。因此,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运输毒品的,不能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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