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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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或者,并处。这个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严重分子决定量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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