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发布时间:1979-04-27 16:23:36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9.04.27
【实施日期】1979.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4月16日函收到。关于罪犯在逮捕、判刑前被“行政看管”、“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和是否需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工资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折抵办法以“看管”、“隔离”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于已经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看管”或“隔离”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意见,现仍在服刑的,可补行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1979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广州军区、新疆军区、国防科委军事法院请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前,有些单位用“行政看管”、“隔离审查”代替逮捕、拘留,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现在判刑时,“看管”和“隔离”的时间应否折抵刑期?如折抵刑期,是否需要追回在“看管”和“隔离”期间已发的工资?


  我们认为,“行政看管”、“隔离审查”都不是法律措施,本不应折抵刑期。但考虑到“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法制遭到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以“行政看管”、“隔离审查”代替逮捕,拘留的现象相当普遍,被“看管”、“隔离”的人,人身自由事实上被剥夺了。因此,可作为“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的特殊问题妥善解决。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前被“看管”、“隔离”的,现在判决时,“看管”和“隔离”的时间可折抵刑期。已经判决了而未折抵刑期的,不必补行折抵,可视情适当提前释放。无论折抵刑期或提前释放,在“看管”、“隔离”期间已经发过的工资都不必追退。


  我们拟作如上答复,不知当否,请审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