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11-22 16:23:01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5]4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5.11.22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的请示》(琼公传发 [2005]2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先行羁押”是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对于正在执行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发现其曾被强制戒毒的,可以对其同一吸毒行为呈报劳动教养。同时,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应当撤销强制戒毒决定,已执行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