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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5-01-14 16:23:01

【法规标题】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2005]89号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1.14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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