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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1-03-08 16:23:3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1]11号
【发布日期】1991.03.08
【实施日期】1991.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两个《决定》贯彻了七中全会精神,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稳定好转,顺利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将发挥巨大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决定》精神,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对于维护国家稳定是很必要的,而且对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检察院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各级检察院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长期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深入开展禁毒和严禁卖淫嫖娼等除“六害”的斗争,制止和取缔一切危害社会安定和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同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三、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要竭力避免就案办案的现象,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侵权”、渎职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都要重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注意发现犯罪隐患和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麻痹轻敌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2.结合检察业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把法制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的始终,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悔过自新;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分化、瓦解、教育罪犯;要充分利用出庭支持公诉,举办新闻发布会、展览会,印刷宣传材料以及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检举和揭发犯罪分子,积极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3.认真妥善处理信访案件,及时缓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窗口,也是开展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检察院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为群众排忧解难。检察长要亲自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大上访。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激化的矛盾,坚决劝阻群众集体上访活动,加强疏导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4.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提高改造质量;有重点地配合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以巩固改造成果;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监外执行罪犯执行情况的检察督促。同时,对被免诉人员要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帮教和回访考察工作。

  5.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问题,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原因、规律和对策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6.经常调查研究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和掌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办法,不断总结推广新经验。

  四、切实加强综合治理的领导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当好党委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综合治理活动,经常向党委、人大和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各级检察院要把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切实加强领导,检察长要亲自过问,真抓实管,要有一名副检察长具体负责。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参加综合治理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的有功人员要大力表彰。

  有关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各地于5月底之前报高检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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