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2-07-24
庭立方:根据,非法证据涉及的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一方面,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另一方面,对实物证据,确立了有条件的排除。理论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否应当排除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少予以排除。为规范取证活动,确保办案公正,现阶段宜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效力予以限制,即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取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究竟何谓“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尚需要有权机关作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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