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06
庭立方: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措施:
(1)警告制止。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可以由审判长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强行带出法庭。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不听审判长制止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审判长可以命令法警将违反法庭秩序者强行带出法庭。
(3)罚款、拘留。这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罚款、拘留是较为严厉的措施,因此,这两种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采用。此外,为了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利益,立法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即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适用于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对这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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