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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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的期限应当这样计算:(1)一般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即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因案件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02、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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