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1
庭立方:根据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关于什么是主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即组织犯罪集团,领导、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数个人。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所谓“起主要作用的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