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妹 严选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2-08-29
庭立方答: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储备、存放、堆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或者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且数量较大;后者的对象只有枪支、弹药,且一般数量较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金融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毒品犯罪
#全部类型
#暴力犯罪
#全部类型
#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