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2-09-05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关于个人向公司、企业人员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要求公司、企业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贿人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以推销伪劣产品等。如果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给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3.行贿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犯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处罚,本款规定了两档刑:对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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