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2-09-06
持有假币罪。考虑到故意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伪造货币、运输、出售、走私、购买伪造货币等犯罪,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本条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持有伪造货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持有”的概念是广义的,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伪造的货币,而且包括行为人在自己家中、亲属朋友处保存伪造的货币,自己或者通过他人传递伪造的货币等行为。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所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如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他人携带或者保存的等等,不能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所持有的伪造货币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程度。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在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的行为。至于具体多少数额才是数额较大,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并根据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作出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持有的伪造货币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则不构成本罪,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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