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完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法学杂志》上发表文章《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中指出:
此次《》修改举世瞩目,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可否认,问题与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一,一些应当规定、可以规定的内容未做规定。例如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无罪推定”在法律上的确认,意义非常重大。虽然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人们对无罪推定的认识愈来愈统一,对无罪推定的理念也愈来愈接受,但遗憾的是此次立法修改依然没有涉及。
第二,有些内容虽然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得不够到位而使其含金量降低,大打折扣。例如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刑事诉讼法》依然保留了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得人们对这一规定的实际效用产生质疑,也使人们对我国是否真正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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