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了提高基层院新任检察长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建设,高检院近日举行全国第四期基层院新任检察长培训班。应本报邀请,9位来京参加培训的基层院新任检察长畅谈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本院刑事检察工作的亮点做法。
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追捕追诉漏犯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宏伟
修改后刑诉法体现了诉讼公开、文明、民主及公正的时代精神。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我院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秉承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通过履职保障修改后刑诉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以来,我院大力开展追捕、追诉漏犯,追诉漏罪专项活动,共追捕、追诉漏犯14人,追诉漏罪3条。在审查卢某等人强迫卖淫案中,我们充分发挥“办案人—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层级负责的“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办案人员按照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的要求,全面详细地审查案卷,发现案中提及的李某有涉案行为,立即向科室领导汇报案情。最后由主管检察长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案件分析会,认定李某犯介绍卖淫罪。该案起诉后,李某被法院判处二年。
针对信用社系统发生的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等典型案件,我院进行深刻剖析,分析发案原因、作案特点、骗贷规律,深入案发单位进一步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违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案17件17人,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在办理徐某贷款诈骗一案中,我院办案人员通过严格审查,查出与徐某一起贷款的杨某也涉嫌犯罪。经深入一线核实调查,证实杨某不但和徐某一起有骗取贷款的行为,自身还有大量违规贷款。我院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核实该信用社违规贷款多达8000余万元。目前,我院已成立领导小组,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开展打击贷款犯罪活动。
“三方便”破解律师履职“三难”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颖彧
修改后刑诉法对于保障律师权利有了更完善的规定。我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达600多件,其中律师介入案件百余件。今年以来,我院探索实行了一系列保障律师全面履行职责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做到“三方便”,有效解决律师履行职责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一是方便律师会见。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并不被监听。此外,我们还及时纠正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二是方便律师阅卷。专设律师接待室,方便律师复制、摘录卷宗材料,观看、刻录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三是方便律师取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只要调取理由充分,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我院即全力配合律师取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质量。
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建议。我院要求办案人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并于5日内将相关处理结果告知律师及当事人。如在我院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中,有指认曹某,但曹某拒不认罪。此后,律师向办案人提供了案发时曹某正在上班的证言及书证,并认为证人是根据照片辨认,存在误差,按照疑点利益归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本案应当作存疑不起诉。办案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经检委会讨论后,对此案作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建章立制,确保实现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我院制定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暂行办法》。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借助律师释法解义,保障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三难”三个关键点保证办案质量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奎
这次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来,我院结合本区刑检工作实际情况,注重抓好三个关键点,始终把保证案件质量作为执法办案的生命线,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保证办案质量,“学”字须当头。修改后刑诉法通过以后,我院及时召开全院大会,认真学习刑诉法变动的具体法条,同时抽出半个月时间,聘请专业教师对全院干警进行集中培训,学习领会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新内容,促使全体干警及时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五个意识”,做到“六个并重”。
保证办案质量,“用”字是关键。我院在执法办案时,十分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把刑诉法修改的有关精神,贯彻到执法办案的具体活动之中。如我院监所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尊重并保障人权,下功夫在监管对象中捕捉案件线索,严格排除涉嫌非法的证据。通过排查,我院挖出一起国有企业人员集体贪污案件,一举查办1件4人。
保证办案质量,“送”字为延伸。检察机关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职能,不仅自身要在法律的掌握上做到精益求精,而且应该与其他执法部门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尽量做到同步,主动“送”法上门。针对近年来辖区危险驾驶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我院日前与区交警支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学习修改后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引导交警部门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做到程序合法,收集证据全面,固定证据及时、快速、高效。
抓规范强监督重人文促文明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阮祝军
今年以来,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我院着力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制定实施相关制度,引导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
细化办案工作区管理,以规范树文明。建立健全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办案部门、法警部门、技术部门各自职责及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使用申请、安全检查、信息登记、全程监控等工作流程,以使用程序化促进办案规范化。强化办案人员安全责任管理,切实抓好管用分离、看审分离、审录分离等制度的执行,畅通医疗救护绿色通道,确保办案安全无事故。
强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监督保文明。研究制定《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规范》,建立录制前后及全过程、笔录制作和资料使用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明确违规责任,确保执法规范文明、证据真实有效。创新自主开发录音录像系统“标注”、“回放”等功能,通过对相关供述的时间点进行标注,便于审查和出示关键证据,增强讯问流畅性和笔录完整性,保障“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质量和效率。
打造多功能工作室,以人文促文明。我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别处理措施的有关规定,专门建设集询问、讯问、心理测试、听取意见、宣告决定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日前,我院积极采取远程视频互动方式,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听证会,通过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强化审查评估,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客观参考。
将保障人权化作具体行动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飞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今年以来,我院通过将牢固树立人权意识,恪守法律规定与提升检务科学化水平“三结合”的方式,力求办案的客观公正,促进诉讼文明提升。
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加强对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权利保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引导干警强化犯罪初查证据意识,把好证据关。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各类证据,明确各类职务犯罪的证明标准、证据种类、取证要求等,确保所有证据可靠、可信、可用。与此同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丰富检察科技手段,加强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针对羁押必要性工作中发现的标准不统一、主观因素大等实际问题,我院联络上级院技术部门成功研发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软件平台“93评估系统”。该风险评估系统通过电脑软件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将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的抽象原则具体化。承办人只要将需要审查的案件内在相关要件及情形、外在的保证条件等内容输入电脑,系统软件会给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后的风险等级,从而为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审查提供科学、客观的参考。
针对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经费有限的现实,我院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予以健全完善,突破难点与区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等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刑事被害人“四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以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抚助、社区帮助,四助并举、全面关怀,充分体现司法人文精神。
理念、制度、素质同时抓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柯建平
修改后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机关提升诉讼文明水平提出了理念、制度、素质等多层面的考验。今年以来,我院结合办案工作,深入研讨、及早尝试、及时发现问题,把实施应对工作抓在前面。
在诉讼文明的理念层面,我院及时转变执法理念,积极倡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突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将追求犯罪责任和保护被告人合法利益两者并重。近日,我院部门在办理王某故意伤害案时,被害人朱某的伤势是王某当天伤害行为所致,还是朱某在事后所得,成为王某是否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在法院审理阶段,我院根据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鉴定人出庭这一规定,首次向法庭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得到法庭同意,促进了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在制度层面,为完善文明诉讼的工作机制,我院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工作。自侦部门对以前所办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回放,还原办案过程,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证据制度规定,确立新的办案工作模式,并在下半年提前按新的侦查程序办理了4起案件贪污贿赂案件。
在业务素质层面,开展了岗位技能训练品牌创建活动,我院将学习、竞赛、案件点评、检查相结合推出相关机制,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着重抓好一月一点评机制及公诉人考核庭一庭一点评机制,自侦、控告申诉、监所检察部门着重抓好一案一点评机制,并成立院办案质量评查组,对文明诉讼加强监督。
以强化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玉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犯罪嫌疑人高某曾在一企业医院工作,后因企业破产倒闭,高某下岗。为谋生路,只有助理执业医师证的高某在未经卫生局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开设诊所行医,后被卫生局查处两次,罚款后要求其停业整顿,但高某置若罔闻。第三次被查处后,卫生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高某涉嫌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高某及其家人不服,以其行医的目的是养家糊口、从未出现过医疗事故为由,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我与办案人员一起多次翻阅该案原始卷宗,通过认真审查证据发现其行为确有从轻情节,故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化解一起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社会矛盾。
这一案件是一个缩影。我院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办案实践中积极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重三促”彰显诉讼文明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玉琨
修改后刑诉法更加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在工作中,我院自觉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彰显诉讼文明,不断提升刑事检察工作水平。
重说理促和谐。我院将释法说理作为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手段,依托派驻检察室,在村庄、社区聘请了60名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社情民情。建立“三见面、三跟踪”刑检工作新机制,与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见面,跟踪不捕不诉决定落实情况、被害人的思想动态、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执行和帮教改造情况。在审查一起10余名村民涉嫌敲诈勒索企业的案件时,检察官先后4次深入案发村庄和企业进行释法说理,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重保护促维权。我院建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机制,严格适用强制措施,积极启动品行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制度,及时跟踪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院办理的9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返校园。
心理治疗让网瘾少年成为阳光男孩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袁晓峰
极回应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关注,认真落实诉讼文明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要求,我院今年来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引入心理咨询制度,与一家心理咨询中心合作,由该中心熟知青少年心理的5名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正,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安慰与危机干预。
2011年,我院办理张某盗窃案时,发现张某在案发时刚满16周岁,所盗摩托车已被失主及时追回,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而且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院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经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张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后,我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挽救这个失足少年,办案检察官来到他的家中进行家访,发现他已辍学并有严重的网瘾,其父亲、哥哥、姐姐都在外地打工,家里只有母亲一个人。张某盗窃摩托车的原因就是上网没钱。案发后,张某一直烦躁不安,不愿与人交谈。为了使他重新振作起来,我院安排一名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戒除网瘾心理辅导。同时,办案检察官与学校联系,为他争取到回校继续读书的机会,还定期和他进行谈心,向他讲解法律知识。检察官们的努力打动了张某,目前,他正在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成为了一名阳光男孩。
截至目前,我院已对7名未成年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心理咨询,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也因此连续三年获得“市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重规范促公正。我院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执法档案,对办案人员执法情况实行定岗、定责、定标准,对执法行为实行全程、动态、实时监督,刑检工作取得了无错捕错诉、无次生矛盾、无信访风险的良好效果。同时,我院加强对刑事司法权的监督,今年以来对15个基层派出所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项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召开联席会议4次,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案件质量通报等长效机制,实现对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监督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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