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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3-01-16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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