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1-2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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