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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发布时间:2013-01-2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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