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10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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