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5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根据《 宪法》 第三章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 刑法》 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当等同于《 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近年来的机构改革中,有一部分非《宪法》 意义上的国家机构或者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非正式在编人员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国家管理职权,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宪法》 意义上的国家机构,但根据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再如,各级人民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国家司法权,等等。对于这类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实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完全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对于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劳动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在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是当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读职行为,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读职犯罪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二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授权、委托。三是行为人所在组织的性质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完全看身份,既不能看他是不是过去所说的干部,也不能看他所在的单位是行政编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既不能看个人的身份,也不能看单位的身份。此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且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我国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实际履行着国家管理职能,因此,对于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于没有实际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基层党支部成员等,不应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3一75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2003〕 167号,2003年11月1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5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根据《 宪法》 第三章的规定,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是我国的国家机构,《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 刑法》 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当等同于《 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近年来的机构改革中,有一部分非《宪法》 意义上的国家机构或者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非正式在编人员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国家管理职权,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宪法》 意义上的国家机构,但根据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再如,各级人民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实际上履行了部分国家司法权,等等。对于这类在形式上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实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或者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完全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实际。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读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对于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劳动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在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是当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读职行为,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读职犯罪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二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授权、委托。三是行为人所在组织的性质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完全看身份,既不能看他是不是过去所说的干部,也不能看他所在的单位是行政编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既不能看个人的身份,也不能看单位的身份。此外,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且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我国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实际履行着国家管理职能,因此,对于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于没有实际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基层党支部成员等,不应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3一75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