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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6

 

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 烟花爆竹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首先应当明确,民用爆炸物品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对象“爆炸物”是有区别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例如烟花爆竹就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尽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第2条将其列为民用爆炸物品,但与《 刑法》 意义上的“爆炸物”即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物体具有严重杀伤或者破坏作用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雷管及其制成的爆炸装置相比,是明显不同的,因而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当然,非法制造、储存烟花爆竹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追究法律责任,但不宜作本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属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经查证属实,确系为制造烟花爆竹而储存用于生产的相关材料的行为,不作为本罪处理。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5年版,第97一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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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明确,民用爆炸物品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对象“爆炸物”是有区别的,前者的范围要大于后者,例如烟花爆竹就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尽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第2条将其列为民用爆炸物品,但与《 刑法》 意义上的“爆炸物”即具有爆破性并对人体、物体具有严重杀伤或者破坏作用的物品如手榴弹、炸药、雷管及其制成的爆炸装置相比,是明显不同的,因而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当然,非法制造、储存烟花爆竹是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追究法律责任,但不宜作本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属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经查证属实,确系为制造烟花爆竹而储存用于生产的相关材料的行为,不作为本罪处理。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5年版,第97一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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