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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无法确定,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归案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07

 

单位走私犯罪 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诉讼代表人
这种情形下,应当依照《 刑法》分则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条款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单位中止或者终止审理。这就是说,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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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应当依照《 刑法》分则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条款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单位中止或者终止审理。这就是说,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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