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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05-08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较为复杂,需注意甄别:( 1)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如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在信用卡诈骗得手之后被抓获,同时又发现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或者是购买的伪造的信用卡,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是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骗领的信用卡行骗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则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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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较为复杂,需注意甄别:( 1)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如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是在信用卡诈骗得手之后被抓获,同时又发现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或者是购买的伪造的信用卡,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是在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骗领的信用卡行骗的过程中被抓获的,则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牵连犯,应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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