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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主观上应以行为人明知为要件

发布时间:2013-05-15

 

强奸罪 奸淫幼女 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 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3〕 4号,2003年1月1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这个问题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奸淫幼女主观上是否应以“明知”为要件就曾在刑法理论界引发了一场争论。有的认为,刑法并未规定奸淫幼女以明知为要件。因此,只要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没有任何例外。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
第一,在强奸犯罪中,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我国《刑法》 把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法律特定保护的对象。由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历来把奸淫幼女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
第二,这种犯罪的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的行为。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因此,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罚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则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第三,主客观相一致,是正确认定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上所述,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必须有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利用其弱点,达到奸淫的目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四,正确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坚决予以严惩。同时,又要看到目前这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行为主体和幼女本身的情况,同过去,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有很大差别。
第五,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有的人认为,如果把“明知”作为构成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在行为人谎称不知的条件下就可能轻纵犯罪。我们认为,只要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认真分析男女双方的年龄、发育情况与交往过程、性行为的情节、后果、平时的表现等,事实是可以查清楚的。
——周道莺、张军、高憬宏、熊选国:《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载《 人民司法》 2003年第11期,第33一38页。
导读和说明
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必须有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这一主观要件进行司法认定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认真分析男女双方的年龄、发育情况与交往过程、性行为的情节、后果、平时的表现等,准确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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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奸淫幼女 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 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3〕 4号,2003年1月1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这个问题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奸淫幼女主观上是否应以“明知”为要件就曾在刑法理论界引发了一场争论。有的认为,刑法并未规定奸淫幼女以明知为要件。因此,只要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没有任何例外。笔者认为,这是值得探讨的。
第一,在强奸犯罪中,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我国《刑法》 把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法律特定保护的对象。由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历来把奸淫幼女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
第二,这种犯罪的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的行为。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因此,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罚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则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第三,主客观相一致,是正确认定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上所述,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必须有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利用其弱点,达到奸淫的目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四,正确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坚决予以严惩。同时,又要看到目前这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行为主体和幼女本身的情况,同过去,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有很大差别。
第五,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有的人认为,如果把“明知”作为构成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在行为人谎称不知的条件下就可能轻纵犯罪。我们认为,只要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认真分析男女双方的年龄、发育情况与交往过程、性行为的情节、后果、平时的表现等,事实是可以查清楚的。
——周道莺、张军、高憬宏、熊选国:《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载《 人民司法》 2003年第11期,第33一38页。
导读和说明
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必须有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这一主观要件进行司法认定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认真分析男女双方的年龄、发育情况与交往过程、性行为的情节、后果、平时的表现等,准确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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