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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区别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就是上述“内容非法”再分类中的后者。《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区分个人实施与单位实施,对出版内容非法的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做出了量刑标准的规定:个人经营图书2000册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15000册以上分别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就是上述“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从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上看,仅仅“程序非法”的出版物内容是健康、合法的,其社会危害性仅仅是扰乱市场秩序,不像“内容非法”的非法出版物,对社会另有其他危害。因此,《解释》在对这类“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进行量刑时,规定达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时,才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解释》对“内容非法”和“程序非法”两种情形是区别对待的,对“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量刑时按照“内容非法”的量刑数量标准降一档使用,即“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单位经营图书15000册以上,方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予以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印刷图书,图书内容均为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小学校长工作手册以及《国富论》等经济学经典书籍,内容上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属于典型的程序非法。其并不是正规的印刷单位,属于个人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程序非法”的情况下,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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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就是上述“内容非法”再分类中的后者。《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区分个人实施与单位实施,对出版内容非法的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做出了量刑标准的规定:个人经营图书2000册以上的属“情节严重”,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单位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15000册以上分别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就是上述“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从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上看,仅仅“程序非法”的出版物内容是健康、合法的,其社会危害性仅仅是扰乱市场秩序,不像“内容非法”的非法出版物,对社会另有其他危害。因此,《解释》在对这类“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进行量刑时,规定达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时,才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解释》对“内容非法”和“程序非法”两种情形是区别对待的,对“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量刑时按照“内容非法”的量刑数量标准降一档使用,即“程序非法”的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单位经营图书15000册以上,方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予以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而印刷图书,图书内容均为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小学校长工作手册以及《国富论》等经济学经典书籍,内容上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属于典型的程序非法。其并不是正规的印刷单位,属于个人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程序非法”的情况下,个人经营图书5000册以上,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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