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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自动投案” 如何理解

发布时间:2013-07-05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照法律精神,自首应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报警并未有逃离现场是否即可认定“主动投案”

    从法律规定看,构成“自动投案”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二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或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动投案实质上是犯罪后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受刑事诉讼追诉的地位,导致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体现为犯罪嫌疑人人身的一种被控制状态,即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愿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但是自动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一种状态。

    2、主动投案不等于必须表明自己系作案人的身份

    主动报案+非逃逸是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是否需要表明自己是作案人身份?我们认为,不应作此苛刻要求。一方面,报案人可能意识不到案件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报案人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系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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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按照法律精神,自首应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报警并未有逃离现场是否即可认定“主动投案”

    从法律规定看,构成“自动投案”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二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或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自动投案实质上是犯罪后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受刑事诉讼追诉的地位,导致的结果是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体现为犯罪嫌疑人人身的一种被控制状态,即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愿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但是自动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一种状态。

    2、主动投案不等于必须表明自己系作案人的身份

    主动报案+非逃逸是自动投案的表现形式,是否需要表明自己是作案人身份?我们认为,不应作此苛刻要求。一方面,报案人可能意识不到案件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报案人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系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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