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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交工验收且正在封闭施工的路段是否属于“道路”的范畴

发布时间:2013-07-10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正在封闭施工的路段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其中公路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虽然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但对于未经交工验收且正在封闭施工的路段,仍不属于“道路”的范畴,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应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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