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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