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8-07
庭立方: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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