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8-08
庭立方:我国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该刑法条文,即是对斡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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