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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能仅仅通过直接证据或口供得到证实,往往需要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并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进行分析认定。鉴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然会通过外化的语言和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对全案客观事实证据的分析、串联,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区分诈骗犯罪和借贷纠纷:

(一)行为人有无偿还能力。行为人偿还能力的有无是债权人作出是否借款决定的最重要依据,可以分别三种不同情况:首先,行为人具有完全偿还能力。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都具有偿还能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对方借款,但没有任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偿还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偿还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为人具有部分偿还能力。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有积极准备还款的行为,例如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即使最后未能全部还款,也应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为人无偿还能力。行为人从借款到案发一直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行为,却依然蒙蔽对方,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的诈骗罪行为人必然会向被害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身份、使用伪造印章、虚构财产状况、提供虚假担保等,通常赃款的去向与被告人所声称的用途截然不同,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以此为依据来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和多元性,借贷纠纷债务人事先说明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苛求两者完全相同并不现实。是否能够认为只要借款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同,即符合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那样势必会导致刑法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我们认为,诈骗犯罪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程度要求应当高于借贷纠纷,应以是否影响被害人作出借款决定为衡量标准。如果行为人借款时的言行没有影响被害人对行为人偿还能力的认知和其借款决定的作出,即使出现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等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司法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4]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借款的处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随意性,通常行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等,或者直接携款潜逃,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的事后表现。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借贷纠纷中,具有还款诚意的行为人通常会积极承认债务、作出还款承诺并进行相应的努力,即使不能按期归还也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如果行为人事后采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或者采用推诿、哄骗等方法拖延,甚至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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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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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能仅仅通过直接证据或口供得到证实,往往需要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并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进行分析认定。鉴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然会通过外化的语言和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对全案客观事实证据的分析、串联,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区分诈骗犯罪和借贷纠纷:

(一)行为人有无偿还能力。行为人偿还能力的有无是债权人作出是否借款决定的最重要依据,可以分别三种不同情况:首先,行为人具有完全偿还能力。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都具有偿还能力,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对方借款,但没有任何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偿还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偿还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为人具有部分偿还能力。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有积极准备还款的行为,例如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即使最后未能全部还款,也应认定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为人无偿还能力。行为人从借款到案发一直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行为,却依然蒙蔽对方,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为名的诈骗罪行为人必然会向被害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身份、使用伪造印章、虚构财产状况、提供虚假担保等,通常赃款的去向与被告人所声称的用途截然不同,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以此为依据来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和多元性,借贷纠纷债务人事先说明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苛求两者完全相同并不现实。是否能够认为只要借款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同,即符合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那样势必会导致刑法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我们认为,诈骗犯罪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程度要求应当高于借贷纠纷,应以是否影响被害人作出借款决定为衡量标准。如果行为人借款时的言行没有影响被害人对行为人偿还能力的认知和其借款决定的作出,即使出现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等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司法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4]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借款的处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随意性,通常行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挥霍、从事非法活动等,或者直接携款潜逃,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为人的事后表现。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借贷纠纷中,具有还款诚意的行为人通常会积极承认债务、作出还款承诺并进行相应的努力,即使不能按期归还也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如果行为人事后采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或者采用推诿、哄骗等方法拖延,甚至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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