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8-28
庭立方:我国《》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本条规定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为选择性罪名。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执行活动。
由此可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此外,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非罪的一个主要界限。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量不大,情节轻微,没有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就不能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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