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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后存在通奸的情况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03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里的事后通奸行为即属于罪后情节,并且对之前强奸行为的认定具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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