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9-09
问:刘某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刘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刘某让丈夫李某“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庭立方:根据第133条的规定,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她的的行为已经构成。 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刘某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本案中,刘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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