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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交易特殊形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12

    庭立方:毒品交易中的特殊形式,如以物易物,买卖双方因为毒品数量而退货等情况,对此,我们认为贩卖毒品罪作为行为犯,在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交付毒品的行为下,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构成犯罪的既遂,即使其退回毒品,也不可能恢复到犯罪的未遂或者中止等形态,可以在量刑时适当考虑。如果是以他物交换毒品的话,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本质上即是物品的代替物,因此以他物与毒品交换,依旧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以一种毒品交换另一种毒品的情形,由于刑法并没有时贩卖毒品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制,因此只要符合贩卖的实质,就应纳入贩卖毒品罪的惩治范畴,其数量应该是双方毒品数量之和,因为交易双方使双方毒品都进入了社会流通领域,对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造成了危害,所以,都应以毒品数量之和作为认定双方贩卖毒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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