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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解读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3-09-27 06:58:4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偏失现象的质疑。

  如何正确理解并使用这一司法解释?26日,来自全国律协、最高法、最高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对此进行了解答。

  “5000次”“500次”:入罪标准如何出台?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为何要制定这样的量化标准?来源是什么?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金龙说,法律需要作出这种量化的界定。如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贪污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没有标准法律就无法执行。

  最高法院的审判员杜曦明介绍说,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此外,也参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淫秽电子信息“定刑”,就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杜曦明说。

  “既是授权,也是限定”:考验基层执法水平

  近年来,网络乱象愈演愈烈,明确划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势在必行。专家表示,解释的出台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出台后,执法就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一个好的制度,执法最为关键,这一解释对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是一个考验。”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周赛军说。

  高子程律师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发现有“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为防止极个别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利用这一善意的司法解释实施打击报复,要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解释既是授权,也是限定权利。”许兰亭律师认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不构成犯罪,就坚决不能动用刑罚。

  对于目前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刘静坤审判员表示,最高法对此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

  “不是压制,而是保护”:不会影响言论自由

  专家指出,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体现出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周赛军认为,解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网络社会犯罪的同时,不会伤害言论自由和保障人权。

  “解释也是一种宣示性文件,告诉网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杜曦明说,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实施,也给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运生律师认为,谣言之所以流行,信息不能及时公开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强透明度,媒体也要加强自律。

  “司法解释应充分发挥‘正能量’的作用,既要打击犯罪,也要保障人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许兰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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