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10-23
庭立方: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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