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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存在过错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11-18

 

  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司法实践中,被害入过错的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但并非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具有裁量意义。我们认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概括起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 
  成立被害人过错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也即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有一定的要求,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而只能认定是“事出有因”。同时,不当行为应系由被害人本人实施的,如系被害人的亲友或其他关系人实施,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中的先行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例如,甲、乙系盗窃共犯,两人之间因分赃不均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甲将乙打成重伤,则不构成被害人道错。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基于鼓励、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的目的,也可以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例如,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因被告人的受谴责性得到适当降低,可以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而予以从宽处罚。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这种关联性包括“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两方面。“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如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到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虽与被告人本人的直接关联度不大,但基于弘扬正气的目的,使得该情形下对关联性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也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结束后不久。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如果将该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予以等同,则会大大限制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认定空问。此外,该关联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实施了不当行为的人。
 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公正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案件中,正是被害人不当行为诱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而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的存在,犯罪行为本来不会发生或者后果不至于如此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谴责性得到降低。特别是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量刑公正,还可以符合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被告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道德评价。二是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量刑争议。根据被害人过错大小影响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思路,确立统一的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和从轻处罚的量化标准,有助于规范被害人过错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既方便司法操作,又可减少因量刑引发的裁判争议。三是有利于规范引导民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在日常生活中,有堂人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矛盾冲突,或者自身有违法或不合道德规范的言行,容易激化矛盾而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指引人们遵纪守法、谨慎行事,尽量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通过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在见义勇为等特定场合,还可以起到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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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司法实践中,被害入过错的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但并非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具有裁量意义。我们认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概括起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 
  成立被害人过错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也即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即对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应有一定的要求,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例如,被害人保管财物不当或者故意炫耀财富的轻微不当行为,就不应成为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而只能认定是“事出有因”。同时,不当行为应系由被害人本人实施的,如系被害人的亲友或其他关系人实施,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中的先行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先行不当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人格等权利和利益,通常是被告人本人的权益,还可以扩大到被告人的配偶、亲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果被害人侵犯的是被告人的不法利益,则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例如,甲、乙系盗窃共犯,两人之间因分赃不均产生争执,在争抢过程中甲将乙打成重伤,则不构成被害人道错。此外,对于被害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基于鼓励、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的目的,也可以认定成立被害人过错。例如,被告人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将小偷打成重伤,因被告人的受谴责性得到适当降低,可以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而予以从宽处罚。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应该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原因或者结果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毫无关联时则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产生影响。这种关联性包括“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两方面。“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如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到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虽与被告人本人的直接关联度不大,但基于弘扬正气的目的,使得该情形下对关联性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也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结束后不久。必须注意的是,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产生之间并不要求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可影响量刑。如果将该关联性与因果关系予以等同,则会大大限制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的认定空问。此外,该关联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实施了不当行为的人。
 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公正量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案件中,正是被害人不当行为诱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而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的存在,犯罪行为本来不会发生或者后果不至于如此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谴责性得到降低。特别是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可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量刑公正,还可以符合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被告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道德评价。二是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减少量刑争议。根据被害人过错大小影响对被告人量刑轻重的思路,确立统一的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和从轻处罚的量化标准,有助于规范被害人过错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既方便司法操作,又可减少因量刑引发的裁判争议。三是有利于规范引导民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在日常生活中,有堂人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矛盾冲突,或者自身有违法或不合道德规范的言行,容易激化矛盾而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指引人们遵纪守法、谨慎行事,尽量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通过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在见义勇为等特定场合,还可以起到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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