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行贿人交待与之对合的受贿犯罪如何认定。自首与立功的重要区别在于:自首揭发交待是“自己的犯罪行为”,立功揭发交待的则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谓“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排除了揭发人本人的犯罪行为,而且还排除了与揭发人本人犯罪相关联的犯罪行为。
这种关联性表现为,一方的犯罪行为以对方的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或者多人实施同一目标的行为。前者被称之为对合犯,后者被称之为平行犯,都是必要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行受贿犯罪人就是一种典型的对合犯,二者以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尽管罪名与法定刑均不相同,但是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行贿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时,不可避免地、必然会涉及与之对合的受贿犯罪行为。如实交待与自己行贿犯罪相关联的他人的受贿犯罪,是行贿人如实交待其罪行的应有之义,也是其交待的具体内容。因此,行贿人交待与之对合的受贿犯罪,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自首,不能认定为立功。
依据“两高”《解释》第7条和第9条规定,分别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行贿人只有揭发与之对合的受贿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揭发该受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揭发该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方可认定为立功,适用第68条的规定,视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者 罗永鑫 单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